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项制度。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为了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此规定。
(一) 评议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可以根据以上原则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具体的评议内容。
(二)评议的组织:
民主评议党员,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评议方法要简便易行,时间要相对集中。整个评议工作一般分学习教育、自我总结、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五个阶段进行。
(三)评议结果的处理: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对评议出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部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理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员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支部大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党支部对党员除名,劝退或者提出“限期改正”,都应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和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尽快使他们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