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构成
太阳集团tyc539(以下简称学院)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李建军
委员:李俊峰、应展宇、王汀汀、位锦、王英、龚莉云、赵志桦
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详见《太阳集团tyc539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1〕99号) “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三)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的仅限于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其他定向就业除外。
(四)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详见《太阳集团tyc539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发〔2021〕100号)中“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详见校发〔2021〕100号文件“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
(二)名额
1.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名额
经学院初评,推荐至学校统一评审数量不超过6人。
2.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名额
学院拟定名额8人,候补名额1人。
3.学业奖学金名额
结合学校下发的总体名额,学院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类别 |
年级 |
有资格参评人数 |
专业 |
一等奖学金名额 |
二等奖学金名额 |
小计 |
博士 |
2018 |
6 |
金融学 |
2 |
4 |
6 |
博士 |
2019 |
24 |
金融学、金融工程 |
7 |
17 |
24 |
博士 |
2020 |
20 |
金融学、金融工程、金融科技 |
6 |
14 |
20 |
硕士 |
2019 |
31 |
金融学 |
9 |
15 |
24 |
硕士 |
2019 |
8 |
金融工程 |
3 |
4 |
7 |
硕士 |
2020 |
45 |
金融学 |
13 |
23 |
36 |
硕士 |
2020 |
18 |
金融工程 |
5 |
9 |
14 |
硕士 |
2020 |
2 |
金融科技 |
≤1 |
≤1 |
2 |
硕士 |
2020 |
203 |
金融(含金融科技方向) |
61 |
101 |
162 |
总计 |
107 |
188 |
295 |
四、具体安排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
时间: 2021年10月14日-15日(2个工作日)
方式:学院网站
对本细则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
办公地点:沙河校区学院楼3号楼203办公室,办公电话:61776421
(二)申请流程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太阳集团tyc539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21年硕士/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人员情况表》、《2021年硕士/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人员汇总表》,以班级为单位,纸质版全套申报材料(含支撑材料)于10月18日前提交至沙河校区学院楼3号楼203办公室龚老师,电子版材料提交至cufejry@163.com。证明材料提供方式应参照《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中附件8的相关要求。
符合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生成果汇总表》,以班级为单位,纸质版成果汇总表以及含支撑材料于10月18日前提交至沙河校区学院楼3号楼203办公室龚老师,电子版材料(仅汇总表)提交至cufejry@163.com。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所有成果取得时间须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不在此时间范围内的成果不可作为评审材料。参与课题原则上要求提交科研处系统导出的项目截图和成员参与截图,成员参与截图应包含参评人,若未包含,需另附相关解释说明以及本人在课题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介绍(本人、课题负责人签字)。
(三)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5日-29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奖学金公示结果应包含推荐至学校参加统一评审的博士生名单)
公示方式:学院网站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校园门户,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四)申诉流程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回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沙河校区学院楼3号楼203办公室,办公电话:61776421
学校领导小组联系方式以学校公示通知为准。
五、其他
本工作安排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